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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24年修订)
2025-06-16 21:16  

内工大 校发〔20247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有效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和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教学服务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五大类别,即课堂与实践教学(A)、考核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导师指导(D)、教学保障(E),并按教学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较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组建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校工会、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学校教学督导代表、教师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接收各单位、各部门及师生发现或举报的涉嫌教学事故的问题线索,并将问题线索及时反馈至事故责任单位。

第七条 事故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调查核实,依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做出事故认定,并将调查核实材料提交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核定。如事故情节与认定等级不符,视具体情况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反馈事故责任单位重新认定或提请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审议。

第八条 应予以从轻认定的情节: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教学事故,依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免于认定或降低认定等级。

第九条 应予以从重认定的情节:

(一)同一学期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照较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二)同一学期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和一次较重大教学事故,或发生两次较重大教学事故,按照重大事故认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并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较重大教学事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扣发1个月岗位基础绩效,任期内延迟一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重大教学事故,当年年终考核等次评为不合格,扣发3个月岗位基础绩效,任期内延迟两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四)对于屡教不改、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视情节给予缓聘、调离教学岗或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发文,并将发文情况告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本人、相关单位和人员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的,对责任人本人加重处罚、对相关单位领导及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学校在编人员造成的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并报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将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若同一学年内本单位发生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学校将给予该单位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教学事故处理的告知与申诉

第十五条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告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事故责任人本人,并将《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回执交回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留存。

教学事故责任人拒绝接收《通知书》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当邀请本单位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通知书》及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通知书》留在责任人所在办公室,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的,采取在责任人所在单位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同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通知书》及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十六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申述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遇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内工大 校发201760号)、《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内工大 研院字〔202014号)废止。

 

  附件: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认定标准(点击下方【附件】下载通知原文及附件内容)


附件【20241101-校发〔2024〕7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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