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大 校发〔2024〕76号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2024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工业大学
2024年11月1日
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有效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和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教学服务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五大类别,即课堂与实践教学(A)、考核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导师指导(D)、教学保障(E),并按教学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较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组建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校工会、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学校教学督导代表、教师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接收各单位、各部门及师生发现或举报的涉嫌教学事故的问题线索,并将问题线索及时反馈至事故责任单位。
第七条 事故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调查核实,依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做出事故认定,并将调查核实材料提交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核定。如事故情节与认定等级不符,视具体情况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反馈事故责任单位重新认定或提请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审议。
第八条 应予以从轻认定的情节: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教学事故,依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免于认定或降低认定等级。
第九条 应予以从重认定的情节:
(一)同一学期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照较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二)同一学期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和一次较重大教学事故,或发生两次较重大教学事故,按照重大事故认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并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较重大教学事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扣发1个月岗位基础绩效,任期内延迟一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重大教学事故,当年年终考核等次评为不合格,扣发3个月岗位基础绩效,任期内延迟两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四)对于屡教不改、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视情节给予缓聘、调离教学岗或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发文,并将发文情况告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本人、相关单位和人员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的,对责任人本人加重处罚、对相关单位领导及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学校在编人员造成的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并报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将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若同一学年内本单位发生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学校将给予该单位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教学事故处理的告知与申诉
第十五条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告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事故责任人本人,并将《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回执交回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留存。
教学事故责任人拒绝接收《通知书》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当邀请本单位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通知书》及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通知书》留在责任人所在办公室,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的,采取在责任人所在单位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同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通知书》及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申述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遇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内工大 校发〔2017〕60号)、《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内工大 研院字〔2020〕14号)废止。
附件: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认定标准
附件
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认定标准
序号 |
事 故 情 节 |
等级 |
一、课堂与实践教学(A) |
A1 |
在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当政治言论,散布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党的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违法内容、封建迷信或淫秽内容的言论,违规从事宗教活动、违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言论或行为 |
重大 |
A2 |
以非正当方式,阻挠督导人员检查课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
重大 |
A3 |
饮酒后上课 1.导致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2.对教学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 |
重大/较重大 |
A4 |
1.使用有政治问题的教材或参考资料 2.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编写并使用或擅自选用教材 |
重大/较重大 |
A5 |
体罚、侮辱、谩骂学生 1.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
重大/较重大 |
A6 |
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删减理论或实践教学环节学时 1.总学时数1/4以上 2.总学时数1/4及以下 |
重大/较重大 |
A7 |
实践环节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指导或弄虚作假 1.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不良影响 |
重大/较重大 |
A8 |
教师因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管理不善等个人原因 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2.造成人员受伤严重或财产损失严重 3.造成人员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 |
重大/较重大/一般 |
A9 |
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调课、停课,委托他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
较重大 |
A10 |
干扰学生正常评教,造成不良影响 |
较重大 |
A11 |
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更改或不执行课程标准规定的考核方式及内容 |
较重大 |
A12 |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离课堂 1.15分钟以上 2.5分钟到15分钟(含15分钟) |
较重大/一般 |
A13 |
已办理调课手续但在上课前未通知学生,导致有学生无教师 |
一般 |
A14 |
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 |
一般 |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B) |
B1 |
试题中出现危害党、危害国家和社会及有政治问题、违法乱纪、不道德的表述 |
重大 |
B2 |
试卷泄密或纵容、袒护、参与学生作弊 |
重大 |
B3 |
上报虚假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弄虚作假更改成绩 |
重大 |
B4 |
1. 试卷内容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效或无法进行 2. 试卷内容出现较严重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考试延误或产生不良影响 |
重大/较重大 |
B5 |
未按相关要求完成教学档案归档,造成严重后果 |
较重大 |
B6 |
因监考教师未履行监考教师规范,致使同一考场内出现多名学生作弊 |
较重大 |
B7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较重大 |
B8 |
同一门课程三年内试题(含A、B试卷)重复率超过30% |
较重大 |
B9 |
1.监考迟到30分钟以上;监考缺席;擅自找没有监考资格人员替监考 2.监考迟到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监考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较重大/一般 |
B10 |
课程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试、报送成绩 |
一般 |
B11 |
考试命题偏离课程标准要求,试卷题量及难易程度不合理 |
一般 |
B12 |
未按规定组织考试,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试卷收回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考试地点; 未按规定监考,在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对考场中出现的问题不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和学生考试违规记录 |
一般 |
三、教学管理(C) |
C1 |
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拖延或者阻碍对事故的调查和执行 |
重大 |
C2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学术成果等各类证明 |
重大 |
C3 |
违反规定发放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重大 |
C4 |
对教育教学环节中产生的各类原始资料、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 |
较重大 |
C5 |
未按照规定进行试卷审核,产生不良影响 |
较重大 |
C6 |
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 |
较重大 |
C7 |
未按规定申报实习计划,擅自组织开展实习教学 |
较重大 |
C8 |
1.漏排考试班级或课程,影响考试和正常教学秩序 2.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冲突 |
较重大/一般 |
C9 |
因通知不及时 1.造成监考教师缺席 2.造成监考教师监考迟到 |
较重大/一般 |
C10 |
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有教师无学生或有学生无教师等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 |
一般 |
C11 |
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更换实习指导教师 |
一般 |
C12 |
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正常教学 |
一般 |
四、导师指导(D) |
D1 |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体罚、侮辱、谩骂学生 1.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
重大/较重大 |
D2 |
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及其他研究生应得劳务费等费用 1.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较大影响 |
重大/较重大 |
D3 |
学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署名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认定抄袭、剽窃、造假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1.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较大影响 |
重大/较重大 |
D4 |
未按规定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未按规定组织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考核等环节工作,造成培养过程出现差错,影响学生培养有序运行 1.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较大影响 3.造成轻微影响 |
重大/较重大/一般 |
D5 |
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不按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定期指导,不履行指导职责 1.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较大影响 3.造成轻微影响 |
重大/较重大/一般 |
D6 |
在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1.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较大影响 3.造成轻微影响 |
重大/较重大/一般 |
D7 |
要求所指导的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团队日常工作、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不相关的事务 1.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较大影响 3.造成轻微影响 |
重大/较重大/一般 |
D8 |
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在各级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设计(论文)” |
一般 |
五、教学保障(E) |
E1 |
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设施、设备丢失或损坏,造成严重影响 |
较重大 |
E2 |
除不可抗力外,因停电停水等原因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且有关责任人在接到报修后未能及时处理,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
较重大 |
E3 |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教室教学设备故障 1.长时间未能维修,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2.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 |
较重大/一般 |
E4 |
因管理不善,未及时开放教学场所,导致上课或考试 1.延迟10分钟以上 2.延迟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
较重大/一般 |
E5 |
除不可抗力外,因主观原因造成班车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导致上课或监考教师迟到 |
一般 |
注:对其他未列出但影响正常教学的事故,与上述所列条款内容相近、影响程度相当的,提请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参照对应条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