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大 校发〔2024〕83号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学校2024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
2024年11月18日
内蒙古工业大学
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强化质量责任主体意识和自我改进意识,构建师生发展和学习共同体,推动形成以“质量共生”为愿景的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构建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即对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中存在的风险点,排查薄弱环节,找准问题所在,提出解决举措,加强制度建设;
(二)坚持目标导向原则,即以学生为中心,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构建结构清晰、全面覆盖、闭环运行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三)坚持结果导向原则,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标准,整体评估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并持续追踪整改工作进展,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第二章 体系构成
第三条 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依据计划、实施、检查、处理质量循环保障理念构建的,是有效开展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质量监控工作,确保质量要求得以落实的依据和根本制度。
第四条 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目标决策系统、质量标准系统、教学运行系统、资源保障系统、监控与评估系统、反馈与改进系统等六个系统构成。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图(见附件1)。
第三章 目标决策系统
第五条 目标决策是质量保障的根本。目标决策系统是整个质量保障体系的中枢,负责明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定位,依托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对影响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组织各单位全面做好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校党委书记、校长是教育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校长办公会须每学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每年召开全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会议,研究和制定有关能够保证和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指导、研究和咨询,指导制定和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标准,指导制定和修订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相关制度文件,提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质量标准系统
第八条 质量标准是质量保障的前提,是教学运行、监控和评价的基本依据。质量标准系统的职能是依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各环节、全过程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 教务处及各学院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分专业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科学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到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定位合理,特色鲜明,课程体系科学完整,实践教学体系设置符合人才培养要求。通过修订课程标准,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进行规范。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建立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质量标准,明确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经费等教学建设指标要求。
第十条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健全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规范备课、课堂教学、辅导答疑、课堂作业、课程考核、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人才培养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及各教学单位负责规范教学管理质量标准,着重规范课程管理,抓好课堂教学关键环节,建立课程审核、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课程标准管理,完善教材建设质量标准,规范教材选用制度。完善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程序规范和要求,以及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定期梳理教学制度,做好“立、改、废”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立足本部门职责职能,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履行本科教学质量保障职责职能,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科学设置质量控制点,细化关键环节质量要求,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学运行系统
第十三条 教学运行是质量形成的核心,覆盖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教学运行系统的职能是执行各主要环节质量标准,组织落实各项决策任务,协调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及各学院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的办学条件和定位为依据制定本科招生计划,体现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要求;采取措施不断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建立健全生源质量提升、评价及改进机制,确保生源结构逐步优化、生源质量稳步提升。
第十五条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严格课堂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设计的规定,加强巡课、查课、听课督查,从严治教,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管理,推动课堂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满意度。
第十六条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加强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加大过程考核力度,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严格试卷命题、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登录和试卷归档的管理,全面、客观做好试卷分析,查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按照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的原则,加强考试管理,坚持考试违纪作弊“零”容忍,依法依规认定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严格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动态监控学生学业状态,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建立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预审机制,细化审核内容,优化审核流程,完善提前毕业、结业和肄业的处理程序,推进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的进一步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严格规范教学档案的收集、保管、鉴定、利用和统计,及时归档教学文件、教学成果、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资料,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十九条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引导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引进优质教学资源,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鼓励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将教学研究和教学竞赛成果转化为人才培养实践。
第六章 资源保障系统
第二十条 资源保障是质量保障的物质基础。资源保障系统的职能是保障人财物的合理配置,为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的师资队伍、教学基本条件及充足的经费支持,满足人才培养需求。
第二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师资队伍的规模、结构和水平,满足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的要求,保证生师比、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等指标达到国家要求;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教师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培训、退出等机制;为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服务等。党委组织部、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协助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开展相关工作。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保证专业生师比、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等指标达到国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负责教学经费的预算和分配,优化学校经费支出结构,不断增加教学经费投入,保证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例、生均四项经费增长情况等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负责教学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图书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等负责教育教学基本资源的购置和维护。不断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图书、实验室等教学基本建设,夯实质量提升的基础。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教学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第七章 监控与评估系统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控与评估是质量保障的关键,监控与评估系统的职能是根据教学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对各环节教学质量进行日常、专项及外部的监控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以教学准备、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效果、教学管理为重点,负责组织日常教学检查工作和监督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各教学单位围绕教学工作、教学过程、教学效果,学习过程、学习效果和教学条件等,组织开展督导评教、同行评教、学生评教、领导干部听课,判断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建立自我评估制度,通过课程评估、专业评估、专业认证、第三方评估等,采取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学校评估与学院评估相结合,定期评估与随机评估相结合,全面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全面评价学校、专业的办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和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的采集,及时统计、分析师资队伍、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充分发挥其对本科教育教学运行和质量保障的监控作用。系统分析状态数据,编制年度质量报告,把握教育教学基本状态,强化教育教学质量的常态监测,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育教学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工处)、招生就业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反映人才培养质量的各个方面指标进行长期跟踪和联合调查,包括对生源情况和在校生学业状况、毕业生就业去向和就业质量、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教师教学与发展等进行调查。各学院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跟踪报告制度,对本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负责对所属专业的毕业生发展、在校生学业状况、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情况、教师教学与发展等进行持续跟踪调查并撰写相应质量报告。
第八章 反馈与改进系统
第二十九条 反馈与改进是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目的,反馈与改进系统的职能是将监控与评估系统收集的信息和评价结果,准确、全面、及时地反馈到各单位及师生。同时,作为质量共同体,相关单位及师生需各司其职,保障各类信息能够做到及时反馈,为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各项工作的及时调控和持续改进,形成质量闭环。
第三十条 坚持教育教学质量公开发布制度,招生就业处、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及各类评估结果,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学校质量监督,建立质量预警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健全教学激励制度体系,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投身教学、潜心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创新教学激励方式,加大对教学业绩突出教师的奖励力度,建立教学优秀教师职称晋升绿色通道。
第三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健全教学约束机制,将师德师风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加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强化教育教学纪律考核,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出国研修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保持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与实际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对于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学评估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教育教学质量信息充分进行交流、及时反馈。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教师要根据教育教学质量信息反馈的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不断改进和提高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在教学评估、督导、日常检查等过程中强化跟进监督,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持续监控,对于相关整改落实工作保持跟踪督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学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教育教学质量全员参与意识,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职责,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各环节顺利运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涉及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各单位应按照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各单位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配套措施,把好每个执行项目的质量关,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案(试行)》(内工大 校发〔2018〕64号)废止。
附件:
1.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图
2.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任务分解表